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發改費字〔2015〕1708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
目價格(試行)2012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通遼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試點地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規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1170號)和《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18號)精神,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補償成本、控制耗材、試點先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以下簡稱《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將在我區取消藥品加成的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地區呼和浩特市、通遼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的各級醫療機構組織試行,非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暫不執行。
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按政府指導價管理!俄椖績r格(試行)2012版》是試點地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執行的最高限價,各試點地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價格范圍內向下浮動。
三、試點地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所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提供醫療服務,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擅自更改所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內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內容、計價單位和計價說明,并確保相應的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嚴禁自立項目或分解收費。凡《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中未列項目價格的,表示該項目在該級別醫院尚不具備開展條件。一級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在《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中二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基礎上下調10%確定。
四、《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中對于市場競爭較為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口腔正畸、牙齒種植、整容治療、激光視力矯正等部分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由醫療機構自主定價。
五、醫療機構原則上使用國產特殊醫用衛生材料,因無同類國產品種,需使用進口高值醫用耗材的,各地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對高值醫用耗材的管理和使用。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的,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并簽文字協議!俄椖績r格(試行)2012版》中,凡打包計入醫療成本的“內涵一次性耗材”,一律不得另行收費;;凡“除外內容”中可另行收費的特殊醫用衛生材料,可在實際購進價格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加價收費。具體加價率暫定為:進價100元(含100元)以下加收5%;101至1000元(含1000元)統一加收20元;1001至5000元(含5000元)統一加收50元;5000元以上最高加收100元。
六、《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實施后,各試點醫療機構要將醫療費用增長率、次均住院費用年度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醫保經辦機構總額控制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個人負擔比例控制在統籌地區規定的比例以內。
七、試點地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強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在收費地點或醒目位置公示《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公示的內容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內涵一次性耗材、除外內容、計價單位、項目價格、和計價說明、項目價格及和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各級醫療機構必須全面推行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提高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醫療機構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自立項目收費、隨意套用項目收費和不實行公示制度等違反價格政策行為,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嚴肅查處。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制定管控措施,加強對診療行為和醫療質量的監管,嚴格實施考核問責制度。各級人社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全面開展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明確風險控制量化指標,建立規定范圍內超支分擔、節約獎勵的激勵機制,加快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強化醫療服務監管,加強對違約、違規醫療行為的查處力度。
九、試點地區各級價格、衛生計生、人社部門要切實做好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政策解讀和《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實施的宣傳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和具體項目價格,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做好《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執行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十、《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自2016年1月1日在試點地區正式啟動,各地醫保、新農合與試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要按照自治區統一的技術標準進行調整,測試平穩后正式使用。各地可根據測試情況確定具體執行時間,最遲于2016年4月1日前執行。
十一、《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試行過程中,各試點地區價格、衛生計生和人社部門要選定部分醫療機構,對價格執行中醫療費用變化、次均住院費用變化、個人負擔自負比例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反饋執行中出現的價格偏差和矛盾問題,以便及時對《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做進一步調整和完善。同時,對《項目價格(試行)2012版》以外新增的醫療服務項目,各試點城市要按程序及時及時申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將及時審核,明確服務項目價格。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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